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13號
PTDV,108,訴,513,20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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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黃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佳輝黃志鴻黃直黃萬利、黃洪千
金、黃春成黃大吉黃大順劉黃美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513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
  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
  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
  本)各1 份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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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