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藍市垚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劉德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318 萬3,772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萬2,
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