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33號
PTDV,108,司執消債清,33,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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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顏克平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陳世明律師、梁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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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 108年度消 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民國108 年10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 車一輛,係106年2月出廠,依中古車市場行情約有40,000元 價值,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另債務人名下有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二紙、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保單一紙,有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13日陳報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08 年11月14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就前開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張保單經本院函該等保險公司解約並將解 約所得金額共計609,394 元交本院。上開40,000元及609,39   4 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 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 附卷可憑。據上,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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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