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29號
PTDV,107,家繼訴,29,202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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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郭峯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輝耀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
係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37,8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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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