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50號
PTDM,109,訴,350,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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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佳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5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賴佳偉偽造文書等 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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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