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626號
PTDM,109,聲,1626,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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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平陸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平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平陸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嗣 經法務部於109 年1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935121 號函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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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