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93號
PTDM,109,單禁沒,93,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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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金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 年度緩字第624 號、109 年度聲沒字第129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為零點壹壹伍公克,驗後淨重為零點壹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金得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 附條件已於履行期間內履行完畢。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 包(驗前淨重0.115 公克、驗後淨重0.105 公克),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吳金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51 、552 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2 月,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115 公克 、驗後淨重0.105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09 年2 月18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5775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 108 毒偵351 卷第15頁),足認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 上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 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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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