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226號
PTDM,109,交附民,226,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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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
原   告 楊鍾菊梅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陳建文 
      陳楚錦即育億企業社


      陳近仁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建文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42
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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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