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9年度,11號
PTDM,109,交重附民,11,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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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郭李素 
訴訟代理人 郭政榮 

被   告 蘇仁佑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352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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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