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2318號
PTDM,109,交簡,2318,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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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ORMA ZUNITA(中文名:尼塔,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ORMA ZUNITA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NORMA ZUNITA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61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之情形 下,仍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 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本 次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未肇事傷人之情節、教 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黃莉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656號
被 告 NORMA ZUNITA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ORMA ZUNITA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23時30分許,在址設屏 東縣○○市○○路00號之屏東市火車站內飲用啤酒6 罐及保 力達1 罐,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已 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17日)凌晨0 時45分許, 自上址騎乘電動車上路,因面露酒容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味 濃厚,嗣經警於翌日(17日)1 時8 分許施以檢測,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ORMA ZUNITA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員警偵查報告、照片4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NORMA ZUNITA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 1 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利
檢 察 官 黃 莉 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書 記 官 蘇 柏 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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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