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1號
ILDV,109,重訴,21,2020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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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裕長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1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74,
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1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
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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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