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裕長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1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74,
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1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
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