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12號
ILDV,109,補,312,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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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伯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70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19,1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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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