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08號
ILDV,109,補,308,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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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邵厚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220,54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26,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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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