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邵厚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220,54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26,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