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陳亮元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茜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050 元(計算式:宜蘭縣○○鄉
○○○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121元乘以原
告主張占有面積50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