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4號
ILDV,109,補,294,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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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陳清池 
      陳火源 


被   告 陳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鬮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之總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5,426,513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4,559,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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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