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陳清池
陳火源
被 告 陳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鬮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之總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5,426,513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4,559,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