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09年度,5號
ILDV,109,消債全,5,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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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鍾育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裁定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關於更 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3 款、第1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5 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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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