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71號
ILDV,109,司票,371,202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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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吳遠里 
相 對 人 游日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26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票號:WG642976』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WG0000000』。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理由欄記載原為『票號 WG642976』,顯係『WG0000000』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 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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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