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94號
ILDV,109,司拍,94,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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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湯麗雲 
      林揚生 


相 對 人 江支票 

關 係 人 郭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郭進德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向 聲請人湯麗雲林揚生(債權額比例各1/2)借款新臺幣(下 同)400萬元,約定於107年6月13日前清償,如有違約自違 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及依每 日每萬元以7元計收標準支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0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料屆期不為清償,本件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6年12月18日因信託而登記為相對人江 支票所有,惟基於抵押權追及效力,本件抵押權並不因此受 影響,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影本等件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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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