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承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玖佰叁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承琪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9年10月25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39466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17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
費用:3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
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債
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9466 │ │0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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