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77號
ILDV,109,司促,5777,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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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承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玖佰叁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承琪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9年10月25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39466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17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
  費用:3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
  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債
  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9466 │     │0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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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