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728號
ILDV,109,司促,5728,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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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許千惠(原名許愷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肆仟玖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千惠(原名許愷芸)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
   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8年6月13日起,按月償
   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債權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
   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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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