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32號
ILDV,109,司促,5632,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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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黃郁珊(原名黃月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柒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貳
   萬伍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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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