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610號
ILDV,109,司促,5610,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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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承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柒佰捌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承琪於民國109年2月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
   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
   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
   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100000元整。(二)依契約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一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186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
   10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
   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1600元整(契約書第
   四條)。
  ㈡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
   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
   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61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00000│     │月21日起  │      │十五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年利│
│  │   │     │      │      │率11.99%計收遲│
│  │   │     │      │      │延期間之利息。│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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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