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99號
債 權 人 李淑芬
債 務 人 小國生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芳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萬陸仟陸佰
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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