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號原 告 林德增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追加原告 林德存 林蘇金花 林珍宜 林月寶 林森梅 林癸宏 林阿瑟 林英助 林阿堯 林慶隆 林謙讓 林文章 林朝曙 陳林 林慧鳳 林慶興 林振興 林慶棍(兼林慶華之繼承人) 林慶城(兼林慶華之繼承人) 林慶樹(林慶華之繼承人) 林季蓉(林慶華之繼承人) 林守勝 林國華 蔡林素珍 林妙憶 林素霞 林國聰 林木慶 林建歆 胡維華 林璧村 林壁岸 林壁全 林宜億 林宜賢 林長興 林棟樑 林明東 李永和 林陳阿牙 林乾利 林乾德 林桂興 高燕 林美華 林李梅 林耀東 林武雄 林鑑連 林玥惠 林麗惠 林南榮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游阿却追加原告 林阿暖 林麗雯 林青芳 林翰鵬 林日昇 林胡阿蝦 李素貞 林俊杰 林清標 林清志 林志杰 林志恒 林玉雯 林石墻 林宇博 李林阿吉 劉林愛卿 魏琇琳 李阿日 李昱宏 李怡臻 李堅睿 林陳淑玲 張祐誠 張祐維 張錫賢 張淑筠 張月惠 張玉鐶 張錫清 張玉樺 林素惠 林春榮 林素芬 林正川 林秀玲 林輝泓 林輝達 林火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水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水埤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阿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啓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萬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志官(林正夫之繼承人) 林志杰(林正夫之繼承人) 林玉琪(林正夫之繼承人)被 告 林鑑鏘 訴訟代理人 林吳彩雲被 告 林總瑞 林新傳 訴訟代理人 周婉玲 被 告 林莉霞 林莉玲 林秋萍 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賢 被 告 林素華 林芳嬿 林艾蓁 林慶亮 林秀蘭 兼 訴 訟代 理 人 林慶流 被 告 林秀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森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森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妙億」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妙憶」。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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