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 告 呂晟瑋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被 告1 黃玉枝
2 陳秋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炳燊
被 告3 陳茂
4 陳昆甫
5 陳昱安
6 陳慧郡
7 林麗華
8 陳彥佑
9 陳春福
陳春和
陳進通
陳金葉
羅有志
羅茂榮
羅世奎
陳阿市
陳金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黃玉枝應將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陳秋美應將宜蘭縣○○鄉○○○段
000○000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㈢被告3至被告應連帶將坐落
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1、
A2、A3、B3地上物(面積共計327.51平方公尺)拆除,並連帶將
前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
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729萬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
4,2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4,563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萬
9,6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一、請求被告黃玉枝返還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部
分:查該土地於108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7,600元
,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
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
易價格百分比為90.22%,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9
萬6,165元【計算式:7,600元÷90.22%×510平方公尺=4,2
96,1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被告陳秋美返還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
地部分:查前揭土地於108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
為7,60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
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
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22%,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023萬4,981元【計算式:7,600元÷90.22%×(365
.01平方公尺+849.99平方公尺)=1,023萬4,98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被告3至被告返還宜蘭縣○○鄉○○○段000○000地
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1、A2、A3、B3占用面積(總計327.
51平方公尺)部分:查前揭土地於108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均為7,60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
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8年度公告
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22%,是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5萬8,896元【計算式:7,600元÷90.22
%×占用面積327.51平方公尺)=275萬8,89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29萬42元(計算式:429
萬6,165元+1,023萬4,981元+275萬8,896元=1,729萬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