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15號
ILDV,108,訴,315,2020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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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林恆志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陳谷川 
      陳谷塘 
      陳月華 
      陳月霞 
兼上列3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谷峯 
被   告 陳谷遠 
      林枝成 
      李嘉樺 
      李文峯 
      李心慈 
      李依萍 
      范秀珍 
      李頂彥 
      李宜霖 
      李月珠 
      李煌棋 
      張維廷 
      張維烝 
      張維訓 

上 列 3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被   告 張淑如 
      謝張緞子
      張敻華 

      劉冠易 
      劉子鈞 


      陳張素真
      張育嘉 
      張明和 
      張秀娥 
      張允曦 

      張浩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權利範圍欄關於「81.98 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81.98 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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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