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89號
ILDV,107,重訴,89,2020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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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明進 
      王明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素蓮 
      陳火財 
      賴文農 
      沈素梅 
      沈坤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 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 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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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