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山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4794號、第4989號、第5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山自民國109 年11月13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東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 自民國109 年8 月27日起羈押。嗣於羈押期間因另犯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檢察官並於同年11月13日先予發監 執行(109 年度執更清字第758 號),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參。
三、被告既因另案發監執行,自無逃亡之可能,則本案羈押原因 已經消滅,依上述說明,應回溯自發監執行日即109 年11月 13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