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742號
ILDM,109,簡,742,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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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良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4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建良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吳建良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 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行經康玫玫所 有、委託兄長康杰管理位於宜蘭縣○○鄉○○○路000 號 房屋前時,見該屋之圍牆旁小鐵門未上鎖,即未經康玫玫康杰之同意,擅自打開該小鐵門,進入上開房屋圍牆內 之庭院,並將該屋後方紗窗拆卸,欲開啟玻璃窗,惟因無 法開啟玻璃窗遂離開現場。嗣康杰發覺有異後報警處理,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康玫玫委由康杰訴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報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
(一)被告吳建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康杰於警詢中之證述。(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5日刑紋字第000000000 0號鑑定書1份及現場照片共51張。
三、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6 條第1項規定業於108年12月 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 第306條第1項原規定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 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00元以下罰金。」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規定,該罪罰金刑所定數額應提高30倍即最高額為新 臺幣(下同)9,000元,而修正後刑法第306 條第1項直接 規定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 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無須再提高倍數,可見本次修正僅係因94年1月7日刑 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



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 倍, 故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 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須比較新舊法,而應 逕予適用裁判時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 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素行難謂良好,其猶未知警惕, 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其行為顯已對告訴 人康玫玫之居住安寧造成危害,致告訴人及家人受有心理 壓力,所為應予非難,並審酌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告訴人,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家庭經濟情形為勉持之生 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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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