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726號
ILDM,109,簡,726,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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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萬彩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5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伍萬彩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伍萬彩係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 ,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經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 得擅自復工,竟於民國109年4月8日前某日,未經申請主管 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擅自在上開地號土地 上增建RC造即鋼筋混凝土之違章建築(房屋前方長約3m及後 方長約1m,寬約3m,高約2m,面積約12㎡,完成程度約70% ),於109年4月8日經宜蘭縣政府蘇澳鎮公所發覺上情,而 於109年4月24日以蘇鎮建字第1090006586號函勒令停工。詎 伍萬彩經上開勒令停工後,竟仍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宜蘭 縣政府蘇澳鎮公所於109年5月15日再度派員至現場查看,發 覺該違建完成度約80%,即於同日再度以蘇鎮建字第1090007 829號函勒令停工。惟伍萬彩經制止後竟仍繼續施工,經宜 蘭縣政府建設處於109年8月17日派員至現場複勘,發覺該違 建與先前態樣明顯不同,已接近完工狀態,伍萬彩顯有未經 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而繼續施工之情形。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伍萬彩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宜蘭縣蘇澳鎮 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109年4月24日蘇鎮建字第0000000000 號宜蘭縣蘇澳鎮公所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暨送達證書、 109年5月15日蘇鎮建字第1090007829號宜蘭縣蘇澳鎮公所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各1份、違章建物現況照 片6張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5-10頁),可佐被告前開出於 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爰審酌被告經勒令停工後仍繼續施工,經再次制止亦不從,



所增建之違建為房屋前方長約3m及後方長約1m,寬約3m,高 約2m,面積約12㎡之RC造即鋼筋混凝土違章建物,對市容及 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造成不利影響,犯罪致生損害,又迄 未自行將上開違建拆除,犯罪所生危害未經彌補。惟念被告 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考量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暨斟酌其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違法復工)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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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