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格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執字第22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貳玖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32號 受刑人李格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查扣之海洛因1 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應為誤繕)、第 2項、第40條第2、3項(但書應為誤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27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毒品1包(毛重:0.3172公克,驗 前淨重:0.0751公克,驗餘淨重:0.0729公克),經送請臺 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後,鑑定結果為「 檢出成分海洛因(Heroin)」,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1月 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 ,堪認該扣案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前揭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 因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而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與宣告沒收 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 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