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9年度,15號
ILDM,109,侵附民,15,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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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甲○(代號BT000-A109055,姓名、地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父、甲母(姓名、地址均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侵訴字第33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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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