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倪曉龍
原 告 兼 倪聯福
法定代理人 黃亭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振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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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孝勇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簡字第8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三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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