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64號
ILDM,109,交簡附民,64,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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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倪曉龍
原 告 兼 倪聯福
法定代理人 黃亭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振男


      玖崧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孝勇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簡字第8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三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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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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