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1419號
TPDV,89,除,1419,20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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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
  訴訟代理人 張向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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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