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林佳樺
代 理 人 江美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64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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