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43號
SLDV,109,除,443,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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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天泉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梁廣庫 
代 理 人 郭容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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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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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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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泉牙醫診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雷峰實業股份│735元 │RG0444022 │107年6月20日│
│ │梁廣庫 │股份有限公司石牌│有限公司 │ │ │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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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