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玉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參拾
柒萬柒仟肆佰零玖元,應徵裁判費參拾柒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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