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邑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玖佰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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