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國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6萬7,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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