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3號
原 告 蔡信雯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被 告 博大環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2 人 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惟被告博大環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之公司址位於臺南市,被告陳品君之戶籍地則位於新北市泰 山區,均非本院之轄區;參以兩造均陳稱希望將本件移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 參(本院卷第76頁)。爰依首開條文規定,依當事人之聲請 ,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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