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被 告 泰迪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豐美
被 告 鍾華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埔墘分行所在地 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第22條第 2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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