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78號
SLDV,109,訴,1078,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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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蕙蘭 


被   告 劉澤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定於同年11月30日下午4 時宣判。惟本院前囑託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予被告, 於宣判期日前並未能合法送達,是本件有再行送達言詞辯論 通知書予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 110 年1 月2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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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