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謝戴惠貞
通通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
1,990 元,尚應補繳8,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亦應一併補正
委任狀到院,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