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33號
SLDV,109,補,1533,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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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何欣憲 
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揚陳伶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9,
6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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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