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何欣憲
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揚、陳伶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9,
6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