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陳學湧即賓格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達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
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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