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趙廣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王林花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伍拾肆萬零肆佰伍拾伍元(計算式:1,540,455 +
1,000,000 =2,540,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
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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