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98號
SLDV,109,補,1498,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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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趙廣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王林花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伍拾肆萬零肆佰伍拾伍元(計算式:1,540,455 +
1,000,000 =2,540,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
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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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