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89號
SLDV,109,補,1489,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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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鄭崇堯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湘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1,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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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