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鄭崇堯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湘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1,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