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楊政緯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被 告 謝文祥
何橞瑢
曾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謝文祥、何橞瑢、曾雅
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聲
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在臉書「中天新聞52家族」粉絲專頁刊登
道歉啟事、於登載中天新聞官方YOUTUBE「中天新聞CH52」頻道
之本件報導刪除,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
裁判費3,000元。據此,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萬1,
400元(計算式:5,400+3,000+3,000=11,400)。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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