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4號
再 審原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章(LEE TAI CHEUNG)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所為10
8 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
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
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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