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鈺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被 告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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